【商標申請註冊—實務案例判斷】以「orange store」申請為例

英商ORANGE電腦公司擬以「orange store」申請註冊商標,以推廣與電腦有關之消費性產品,例如耳機、USB等等,甚至休閒服飾等,試問,如果您是智財局之商標審查人員,您是否會准予註冊?

擬答:

依據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「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或立體形狀,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,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,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。」
 

又商標法明定第23條列舉18款不得註冊商標之情況。

申請人所欲申請註冊之商標就其文字解釋與所指定之產品不同,同時消費者亦無法透過欲註冊之商標與所指定之產品直接聯想,原則上應作成核准審定。

惟需特別說明的是,由於商標文字中store係為說明性用語,因此依據商標法之規定不准註冊,故申請人應聲明store不專用,方得作成核准審定。